近几年来创业人数逐年增加,选择加盟餐饮连锁品牌的人越来越多,各种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类争议的根源在于加盟合同,总部对加盟商没有详细说明合同的内容,加盟商在加盟之前往往也没有深入了解具体内容,最后签出各种纠纷闹剧。
身为加盟者,在签订合同前要深入了解合同内容,千万不要相信加盟合同不能修改这个说辞。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份合同应该是经过对方同意后签订的,绝不能由联盟方说了算。加盟者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并了解合同中的每一条条款,更有权要求修改不合理的内容。
一、加盟总部需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书。
公司总部首先要拥有此品牌,才能将其授权给加盟商使用。简而言之,总部必须首先取得由中央标准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书。现在市场上有一些冒牌加盟公司,到处招摇撞骗,所以加盟前一定要先确认总部拥有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能放心加盟。
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总部对加盟商要收取三种费用即:加盟费、加盟费和保证金。加盟金,是总部帮助加盟商在开店前做整体开店计划、系统培训所收费用。总部用来注册总部的商标的特许经营权,以及享受商誉所需的费用,这是一种持久性收费,只要特许经营商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它就必须定期付钱。付款期通常为一年一次,也可按季度或每月支付。
定金,是总部为保证加盟商切实履行合约,并按时付款等而收取的费用。
因为权利金是持久性收费,有些联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要求加盟者在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开出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为五年,权利金则以年付方式支付,某些总部则要求加盟者在五年期内一次性全部付清利息。
曾经有一例,一家品牌的加盟商,由于生意不好,在两年内关闭了店铺,当时签合同时,五年权利金把支票交到了总部,按理说,由于生意不好,以后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和商誉,就不需要再支付权利金,但总部却要记住在合约上加一点,而且在总部收回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总部供货价格问题。
在一般加盟合同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商必须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种情况往往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争论不休的一环。
由于加盟商通常会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所以便纷纷向外采购。但总部基于连锁系统质量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商向总部统一采购,于是纠纷便出现了。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是,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要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能高于市场行情,或者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供货价格而发生争执。
四、商圈保障
加盟部为保证加盟商的运营利益,都会设置商圈保障,因此,加盟商对于保障商圈的范围,必须非常清楚。一般来说,总部在离商圈不远的地方再开一家店。不同意将其开在保护商圈之外的地方的加盟商是不会有抗议的权利的。
五、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是总部为了保护经营技术和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同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这个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利也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这一举动并不违法。但竞业禁令的期限到底应该多长时间才合理?一般来说是三年,但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以协商,而且要求总部修改为一年。签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免影响以后的生活。
六、管理和制度问题。
一般而言,加盟合同内容少则二十多条,多则七八十条,通常在合约结尾处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条例办理,加盟商若看到这一规定,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条例附在合约后面。由于管理条例是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全部纳入其管理条例,随时修改自己的行为,这样加盟商就只能任人宰割。
七、违约处罚问题
联营合同由总部制定,因此对总部更有好处,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中,通常会列出更多的针对加盟者,而对总部违反合同条款的条款则相对较少甚至没有提及。
八、争议的处理。普通联营合同都明确规定管辖的法院,通常以总部所在地为管辖法院。作为加盟商要注意,曾经有一家加盟总部在合约上规定:加盟商想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先由总部调解委员会调解。碰到这样的条款,加盟者要事先知道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是谁?假如总部全部设在总部,那么调解结果当然会偏向总部,合约已定,加盟者也不能忽视调解委员会,直接诉诸法庭。所以建议加盟商在遇到类似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合同终止后收回的保证金
合同终止后,加盟商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收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查加盟商有无违约或拖欠货款,总部将会要求加盟商拆掉招牌,如果一切顺利总部也会退回保证金。
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要看具体情况再作决定,有作牌影响力的正规品牌加盟公司终止合约后很少与加盟商产生争议,保证金将及时退还。
下一篇:寿司加盟创业,注意哪些可以不踩雷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快速填写表单领取【详细加盟资料】